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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宣传月|谨防上当受骗 远离非法期货

时间:2017-12-19 字号:      

东方小红说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梳理正确的投资理念,我们积极响应协会号召,在接下来的几期栏目中,我们将以“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为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防非宣传教育工作,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特点,了解维权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及防范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环境。


近一个时期,部分现货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打着大宗商品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等旗号,行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之实。

 

其中,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等机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以投资者奚某为例,奚某通过网络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设交易账户,进行大宗商品的买入和卖出,交易价格由该平台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报出。奚某根据交易平台客户端看到的价格下订单,选择时间买入或者卖出,如果“行情”判断准确,投资者存在获利机会,否则就会亏损。

 

2015年11-12月,奚某通过该平台买入和卖出“*商油”,共计亏损9万余元,但奚某与该平台及其会员单位从未进行过实物交易。后奚某将该平台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就单独客户而言,与该平台是一对一的交易,但该平台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并实行预约金、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结合奚某账户报表,可以看出客户建仓时可以买入也可以卖空,且奚某在其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上述事实证明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油、银、铜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故涉案交易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案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效,原告与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书》,由后者赔偿前者6万余元的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专家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交易目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交易目的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

 

二是选择正规平台。经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所目前仅有4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时,普通投资者只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名录可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查询得到。市场上打着“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等名号的现货交易平台,均不属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交易场所。

 

三是清醒认识高杠杆风险。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杠杆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期货交易属于保证金交易,根据不同品种一般是5-20倍的杠杆,而非法期货杠杆率有的高达100倍,与此结伴而行的是交易平台的“低费率”,即使投资者交易方向判断准确,T+0的交易方式也会很快将本金吸光。

 

四是提高风险辨别能力。期货交易是复杂的金融交易,风险极高,对投资者自身的金融素养要求也高。建议投资者在入市前学习相关知识,或者参与期货公司的培训,积累一定的知识储备。

 

五是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奚某的案件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打着现货名义进行的非法期货行为,亦持否定态度,确认了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投资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损失,所以在发现陷入非法期货的陷阱时,投资者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交易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


(源自: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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