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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构经营适当性义务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时间:2017-06-24 来源:国际金融报 字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正式施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作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让“适当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规范经营机构的工作机制与业务流程,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即将正式实施的《办法》在细化投资者类型、明确机构责任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点:

一是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属性并非一成不变,制度明确规定了上述两类投资者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 

二是强化经营者适当性义务要求。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只有强化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义务履行,才能够真正在平等的条件下做到“买者自负”。

三是建立产品分级机制,明确划分证券产品或服务分类的风险等级。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是该制度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一。基于投资者分类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经营机构细化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涵盖从了解投资者并分类、评估产品并分级到适当性匹配,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全过程、各环节,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最终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目标。

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看,一方面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程度与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本身相匹配。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出现信息不对称、产品认知不足,对金融风险的鉴别能力较多弱等现象,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推出,也有利于维护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正态平衡。

规范经营机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作为长期投资的倡导者,以东方红资产管理为代表的一批管理人,始终以实现客户长期财富增值为目标,专注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为客户带来长期稳定的复合汇报。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早在2013年就与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携手设立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旨在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理论研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环境,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和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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