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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实施 未限制自由交易

时间:2017-07-12 作者:王雪青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字号:      


《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配合《办法》落地,6月28日,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协会针对经营机构发布了相应的实施指引(试行),并将于7月1日起同步实施。

中国结算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23日,我国沪深两市投资者数量共有1.264亿(注:投资者数量指持有未注销、未休眠的A股、B股、信用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的一码通账户数量),包括自然人1.261亿,以及非自然人34万。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实施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

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邓舸表示:“《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 母法 ,是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办法》共有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则。实际上,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办法》的重要意义是,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从此前各市场、各组织的片段化、分割式管理制度,整合完善并提升为证监会的统一管理办法,提高了法规层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同时,各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实施细则,是在明确监管底线的基础上,保障了操作执行的灵活性。”

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

在汤欣看来,《办法》的核心是强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更加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做好两者之间的匹配工作。初衷是保护客户,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主要义务则放在了经营机构身上,客户需要做的是配合、跟进和自我保护。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对自然人来说,若要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资金和资历双重条件:资金上,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资历上,要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防范经营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同时,《办法》也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办法》还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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