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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IV)

时间:2017-07-07 字号:      

投资者教育  小红带你读新政
 

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求,东方小红和大家一起学习各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读政策、做好自我保护,警惕投资陷阱!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1、特征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2、违规问题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待、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3、整治措施
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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