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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落地!海外金融账户纳入征税范畴

时间:2017-06-22 来源:经济观察报 字号:      


海外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中国居民要注意了,你的账户信息将被交还给国内的税务机关。

2016年10月开始征求意见,8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在2017年5月19日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借此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情况,将进一步受到监管。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在国际上还有一个更为普遍的叫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就是CRS。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终于落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最终版与征求意见版本区别并不大,仍然严格遵循了范本要求,然而多部门的联合决定表明一个事实,就是在涉税和非税的财产信息问题上,走向更加透明化的信息管理这个趋势不可逆转。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国际税收与跨境金融专家刘爽告诉经济观察报,CRS是国家间在税收领域的协作,也是全球各国或地区打击避税的一致行动,中国作为大国,在税收上要体现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责任和使命,也要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和权益,CRS是一国和国际税收事务,并非中国的税收新政。“新规之下,如何充分合规就成了一个重要考虑,对于个人和企业,建议充分评估风险,考虑对资产持有和财产管理模式的调整,无论是真正的高净值人士还是其他资产全球化配置的人员都要注意影响。”叶永青说。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包括金融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刘爽认为,在CRS中税收身份是基础,有些人把国籍和税籍相混淆,以为换个国籍就解决问题了。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要看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例如,甲是加拿大国籍,但甲数年都在中国工作、居住,那就是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就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当然,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比较复杂,需依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办法》最大的影响是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刘爽告诉经济观察报,CRS是国际社会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而使用的征管协作工具,并非一项新的征税法律。中国对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义务在税法里有明确规定,履行全球纳税义务,其在海外取得的所得应在国内纳税。这是实施CRS以前就有的法律法规,过去由于获取海外信息能力有限,征管不健全,导致海外所得存在税款流失现象,CRS正是这种征管手段不足的补充,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有效获取海外信息,以实现纳税遵从和维护权益。因此,并不是因为CRS的出现,中国税收居民才负有上述纳税义务的。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融账户信息的余额从600万人民币变成了100万美元。《办法》中规定,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刘爽告诉经济观察报,CRS是一种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交换回来的金融账户信息用于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的账户就直接征税了。比如,我国从加拿大税务机关获得中国税收居民甲在银行有100万美元存款信息,不是这100万美元就直接补税了,税务机关要根据100万美元的情况判定是否征税、征税多少。所以,有些人制造恐慌说交换回来就补税的说法是夸大其词了。

影响

“CRS是一种交换机制,并不是有些人说的国家要对‘富人’下手了,‘富人’在海外的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一直都存在,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才是当下应该思考的问题。回归法制、理性、客观对待全球金融资产的配置问题,正确看待纳税义务,不要过于恐慌、也不要盲目修正、更不要侥幸心理。”刘爽告诉经济观察报。

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丹麦、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韩国、列支敦士登、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等国家(地区)。

2018年将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分别是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叶永青认为,现阶段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银行体系建设,相关资产所在国家的规则和交换体系的建立。CRS是个国际性问题,仅看本国的规则其实是没有实质意义的,中国税务机关能取得的信息是由本国规定,单独的交换安排和对方国家或地区的CRS规则共同决定的,例如,很多人应该关心一下香港的CRS规则。

“但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未来怎么办?当居民的国内银行账户信息也向税务局敞开时怎么办?随着数字化支付,金税三期的进步和中国税收征管体系和金融监管的变化,这一天也许不太远了,在这个过程中,怎么看待历史问题和将来的风险,合理分割和筹划非常重要。”叶永青告诉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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