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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来了 你在哪一档?

时间:2017-07-12 作者:何 川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字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其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从7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相关实施指引。这意味着,今后投资者炒股票、买基金、做期货,都要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分类评级,并在此基础上与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相匹配,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适合的产品”,以降低投资风险。

“专业”“普通”要分清

自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本次新规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总体来看,新规要求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其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券商、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满足一定净资产、金融资产和投资经历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也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除此之外的,属于普通投资者。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无论是炒股票、买基金、做期货,都要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知识测试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客户,并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其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

值得一提的是,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是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产品和服务分级要认清

新规要求,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据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产品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最低金额、募集方式等。

按照新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均需要将其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最低风险等级)、R2、R3、R4、R5。并且,各个协会发布的实施指引也将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各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等级名录只是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经营机构根据自己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在《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各级中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经营机构可以此名录为参考再作细分,但制作本经营机构的风险等级名录不得低于协会制定的标准”。

从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来看,它将商品期货定义在R3级,将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指引将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适当性匹配要看清

根据各协会发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具体而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专业投资者而言,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新规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而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据悉,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作出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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